标的基本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指标名称 | 转让数量 | 吨/年 | |
| 挂牌价格 | 201600元 | 指标有效期限 | |
| 指标来源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 |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资产包内房产单独转让。标的情况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华亚正信评报字[2024]第B01-0195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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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1-07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 否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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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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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 报名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收取方案 | 申购数量 X 挂牌价格 X 比例 | ||
| 收取比例 | %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