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保险业 |
指标名称 | 转让数量 | 1吨/年 | |
挂牌价格 | 110000元 | 指标有效期限 | |
指标来源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3、车辆必须过户,过户地不限,过户后转受让双方才能进行车辆移交;如车辆过户外迁,出档前禁止离开济南市。 4、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5、如车辆成交后年检、保险过期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保险不支持变更、过户。 6、机动车无租赁抵押,无重大事故和瑕疵情况。 7、标的车辆车牌号码不在转让范围内。 8、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山东交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交鉴字2024第(Z42)号《资产评估报告》。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18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是否允许拆分受让 | 否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实体现状接收标的。行驶里程、修理记录、环保排放标准、事故及瑕疵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意向受让方作出受让决定的依据。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具体费用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报名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收取方案 | 申购数量 X 挂牌价格 X 比例 | ||
收取比例 |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